【案例】医疗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索证被处罚
时间:2023-08-06 20:08:44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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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诊所2楼治疗室洗手台上有一瓶已开封的抗菌洗手液,瓶身上写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03】第0020号,当事人却无法出示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该市卫生健康局最终认定:该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开始至今在购进消毒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已构成购进消毒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市卫生健康局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案例点评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因其相对较高的风险程度,在销售和使用之前,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消毒效果,与医疗安全和病患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对消毒产品的索证和进货检查验收,是确保医疗机构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安全有效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消除院感隐患的重要措施。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在购买消毒产品时及时索取相关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有效材料,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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